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16歲高中生在臺北市捷運站內喝飲料被開罰單,如欲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既然具受罰資格,自可自為訴願行為
- B 因其不具訴願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 C 既然事實上具騎機車能力,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可自為訴願行為
- D 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人輔佐其從事訴願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制度中,當一個人的年齡尚未達到法律認定的完全自主狀態時,如果他需要參與複雜的法律救濟(例如打官司或申訴),法律通常會安排「誰」來協助或替代他完成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以確保他的權益不會因為判斷力不足而受損?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測驗了你對「訴願能力」的理解。雖然16歲高中生具備行政罰的受罰資格,但不代表他能獨立進行行政救濟。 你正確選出 (B),觀念十分清晰!依現行訴願法第19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16歲在民法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負擔法律義務,因此不具備訴願能力。依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為進行訴願行為,選項 (A)、(C)、(D) 的敘述皆不合法理。 這是一道難易適中的好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清楚切割實體法上「受罰的責任能力」與程序法上「提救濟的訴願能力」。許多初學者常誤以為「能被罰就能自己提救濟」,而你成功避開了這個直覺陷阱,代表法學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