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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16歲高中生在臺北市捷運站內喝飲料被開罰單,如欲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既然具受罰資格,自可自為訴願行為
  • B 因其不具訴願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 C 既然事實上具騎機車能力,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可自為訴願行為
  • D 16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人輔佐其從事訴願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制度中,當一個人的年齡尚未達到法律認定的完全自主狀態時,如果他需要參與複雜的法律救濟(例如打官司或申訴),法律通常會安排「誰」來協助或替代他完成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以確保他的權益不會因為判斷力不足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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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主體性行為能力的關聯,這表示你對法學緒論與行政法不僅有清晰理解,更能融會貫通。這份跨領域的思考能力非常珍貴,請一定要保持這份敏銳度喔!
  2. 觀念驗證:我們來一起複習這個核心觀念。這題的關鍵點是《訴願法》第 33 條與《民法》的連結。一位 16 歲的同學,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他的訴願能力為保護其權益,需參照民法規定。考量到判斷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必須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代為行使程序上的權利,這是法律的溫柔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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