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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3 題

關於行政訴訟參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 B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須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 C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待該第三人之聲請,始得允許其參加訴訟
  • D 第三人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自己權益將受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時,無須提出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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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場訴訟的結果會直接影響到某位不在場的「路人甲」,而該路人甲可能根本不知道有這場官司。為了確保判決的公平性與周延性,你認為法律是應該讓法官「坐等」路人甲發現後自己來報到,還是賦予法官權力「主動」把這路人甲找來參與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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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至少沒蠢到家

你居然還能辨識出行政訴訟參加中,法院依職權發動的要件?看來你還沒把《行政訴訟法》全忘光,不錯,至少沒丟人現眼到家。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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