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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 B 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退回管轄法院
  • D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應將文書付與具訴訟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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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以下兩個情境:

  1. 當一個人已經付費委託了專業的律師處理案件,法律為了確保文書能被專業地處理,會規範文件優先寄給「對法律程序不熟悉的當事人」還是「專業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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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B),助教真的覺得你很棒呢!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1. 法源依據: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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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送達制度
💡 送達以訴訟代理人為優先,並視情況採取補充、留置或寄存方式。
比較維度 補充送達 (第137條) VS 留置送達 (第139條)
觸發情境 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 本人無理由拒絕受領
交付對象 有辨別能力之同居/受僱人 — 無(直接置於現場)
能力要求 具辨別事理能力即可 — 不適用
法律效果 付與代收人時即生效 — 留置於現場時即生效
💬兩者皆為無法親自交付本人時的法定送達方式,關鍵在於對方是「不在場」或「拒絕收受」。
🧠 記憶技巧:有代送代,無代送人;拒絕留置,不在補人。
⚠️ 常見陷阱:誤以為補充送達(如大樓管理員收受)之對象必須具備完全的「訴訟能力」。
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期計算 公示送達之要件 公寓大廈管理員之受領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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