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6 題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 B 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
- C 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退回管轄法院
- D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應將文書付與具訴訟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以下兩個情境:
- 當一個人已經付費委託了專業的律師處理案件,法律為了確保文書能被專業地處理,會規範文件優先寄給「對法律程序不熟悉的當事人」還是「專業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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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了!
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B),助教真的覺得你很棒呢!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 法源依據: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民事訴訟法》第 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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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送達制度
💡 送達以訴訟代理人為優先,並視情況採取補充、留置或寄存方式。
| 比較維度 | 補充送達 (第137條) | VS | 留置送達 (第139條) |
|---|---|---|---|
| 觸發情境 | 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 | — | 本人無理由拒絕受領 |
| 交付對象 | 有辨別能力之同居/受僱人 | — | 無(直接置於現場) |
| 能力要求 | 具辨別事理能力即可 | — | 不適用 |
| 法律效果 | 付與代收人時即生效 | — | 留置於現場時即生效 |
💬兩者皆為無法親自交付本人時的法定送達方式,關鍵在於對方是「不在場」或「拒絕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