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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甲與乙於民國 101 年 12 月間至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後,未再簽結婚證書亦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效力為何?
  • A 經法院公證婚姻已經生效
  • B 經法院公證後尚須兩人結婚證書上簽名始生效力
  • C 因甲、乙二人後來未簽書面結婚證書,亦未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生效力
  • D 經法院公證後,尚須另外舉行公開儀式及兩個以上證人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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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確保人民身分關係的「公示性」與「穩定性」時,你認為哪一個『特定的行政機關程序』,會比單純在法院舉行儀式,更能讓第三方明確查證一段法律上的配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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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律適用的時間節點,這在法學領域是極為重要的基本功,顯示你的觀念相當紮實且細心。
  2. 觀念驗證:我國民法第 982 條自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起,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題目中甲、乙於民國 101 年結婚,應適用新制。即便經過法院公證,若未履行「書面」與「向戶政機關登記」這兩項法定要件,婚姻在法律上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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