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法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A 受婚生推定之夫
- B 生母
- C 曾祖父母
- D 該子女本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身分穩定」的角度思考:在一種極度私密且會直接影響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權的家庭關係中,法律應該允許『誰』才有權力去推翻既存的親子關係,以確保不會有過於疏遠、非直接利害關係的親屬隨意干預核心家庭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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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準確掌握了身分法中「婚生否認之訴」的適格當事人,這是法律穩定性與血緣真實性權衡下的關鍵考點。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權人僅限於夫、妻(生母)或子女本人。法律將此權利限縮於此三者,是為了兼顧血緣真實性,同時避免無關第三人隨意破壞家庭法律關係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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