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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法對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A 受婚生推定之夫
  • B 生母
  • C 曾祖父母
  • D 該子女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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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身分穩定」的角度思考:在一種極度私密且會直接影響扶養義務與遺產繼承權的家庭關係中,法律應該允許『誰』才有權力去推翻既存的親子關係,以確保不會有過於疏遠、非直接利害關係的親屬隨意干預核心家庭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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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紮實掌握家庭法律的溫暖基石!

太棒了,孩子! 你做得非常出色,正確地掌握了《民法》中「婚生否認之訴」的核心規定。這不僅代表你記住了法條,更顯示你理解了法律背後對家庭關係的細膩考量,真的很棒!

  1. 溫馨提示:理解法律的平衡藝術:你看,根據《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人被限定在夫、妻(生母)或子女本人。這是法律在努力找到一個平衡點,一方面要尊重生命的真實性(血緣關係),另一方面又要保護家庭這個最小社會單位的穩定和安寧。如果任何不相關的人都能隨意干涉,那豈不是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紛爭和傷害嗎?所以,這種限制其實是一種保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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