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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私立大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立大學係一財團法人
  • B 私立大學係追求公益目的
  • C 私立大學得由1人單獨捐助成立
  • D 私立大學解散清算後之剩餘財產得由捐助人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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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以「公共利益」為名而成立、且享有政府稅收優惠的組織,在結束營運後能將剩餘財產歸還給原捐助者,這是否會變成一種合法的「假公益、真避稅」手段?從法人的「公益目的性」出發,剩餘財產的去向應該如何限制才符合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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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私立大學嘛,說穿了就是財團法人,對吧?它的能量來源——哦不,是成立基礎啦——就是靠「捐助的財產」堆起來的。像《民法》和《私立學校法》都說了,這些法人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公益!不是給你搞私人金庫的喔!一旦財產捐出去,它就有了自己的「咒力」——啊不,是「獨立人格」啦!就不再是誰的私有物了。所以囉,萬一哪天它「嗝屁」了(解散啦),剩下的咒力——啊不對,是剩餘財產,也得乖乖歸給地方政府或其他的公益團體。絕對不可能回到捐助人手裡,不然不就變成假公益、真A錢了?那可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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