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私立大學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立大學係一財團法人
- B 私立大學係追求公益目的
- C 私立大學得由1人單獨捐助成立
- D 私立大學解散清算後之剩餘財產得由捐助人取回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以「公共利益」為名而成立、且享有政府稅收優惠的組織,在結束營運後能將剩餘財產歸還給原捐助者,這是否會變成一種合法的「假公益、真避稅」手段?從法人的「公益目的性」出發,剩餘財產的去向應該如何限制才符合社會正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私立大學在性質上屬於財團法人,關於其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歸屬,必須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3條規定:「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由於法律已明文限制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因此私立大學解散清算後,捐助人並不能取回其剩餘財產。選項D稱剩餘財產得由捐助人取回,明顯與前揭法條之但書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