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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種占有狀態之人,不得行使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
  • A 占有物之無權占有人
  • B 占有物之惡意占有人
  • C 占有物之間接占有人
  • D 占有物之輔助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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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某人對物品的掌控權,完全是建立在「必須聽從他人指示」的從屬關係上(例如店員之於老闆),那麼當物品被搶走時,法律應該將「向他人要回物品」的獨立權力賦予那個『下令的人』,還是僅僅『執行動作的人』?為什麼這兩者在法律主體性上會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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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依《民法》第 942 條規定,受僱人或受他人指示而對物有管領力者,法律上僅視為占有輔助人,真正的「占有人」是其主體(如雇主)。由於輔助人僅是他人管領空間的延伸,並非獨立的占有主體,故無法主張《民法》第 962 條的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釐清「事實上管領」不等於「法律上的占有」。許多人會誤選無權或惡意占有人,但法律為維持社會和平秩序,仍賦予這類人臨時的占有保護,唯獨「輔助人」在法律地位上被收納於他人之下,故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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