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種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 A 土地所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立體停車場,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B 普通地上權人輕過失越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C 土地無權占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納骨塔,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D 土地承租人輕過失越界建築倉庫,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為了避免社會經濟資源的浪費,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請求拆除」的權利時,你認為這種「例外性的特權」,應該賦予給任何建築的人,還是應僅限於那些『本來就有權利使用該區域土地』的人?對於一個從頭到尾都沒有合法基礎的人,法律有必要為了維護他的建物而犧牲他人的所有權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可喜可賀,竟然沒錯。
- 恭喜你還活著:看來你還記得民法物權編不是用來做慈善的,起碼能分清楚何謂「越界建築」的保護範圍。不錯,至少證明你對社會經濟價值與權利主體適格性的區分,勉強算是有那麼一點點概念。
- 觀念驗證:這不是常識嗎?:關於民法第 $796$ 條與第 $796-2$ 條,鄰地所有人對「輕過失越界」的忍受義務,其核心是保護有經濟價值的建物。但難道你們的課本沒寫清楚,這項保護僅適用於合法占有權源者?還是你覺得法律是傻子,會去保護一個無權占有人?這種本質上的侵權行為,你還指望法律給你免拆金牌?鄰地所有人不依第 $767$ 條拆屋還地,難道要請他喝咖啡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