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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下列何種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地上物?
  • A 土地所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立體停車場,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B 普通地上權人輕過失越界建築房屋,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C 土地無權占有人輕過失越界建築納骨塔,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 D 土地承租人輕過失越界建築倉庫,而鄰地所有人未即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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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避免社會經濟資源的浪費,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行使「請求拆除」的權利時,你認為這種「例外性的特權」,應該賦予給任何建築的人,還是應僅限於那些『本來就有權利使用該區域土地』的人?對於一個從頭到尾都沒有合法基礎的人,法律有必要為了維護他的建物而犧牲他人的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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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本條限制鄰地所有人請求拆除越界建築之權利,目的在於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並避免資源浪費,惟其適用主體依法條明文為「土地所有人」或具備合法使用土地權源之人。選項C中之「土地無權占有人」對該土地本無任何合法權源,不符合該條保障之主體要件,自無適用本條免遭拆除規定之餘地。因此,縱使該無權占有人僅因輕過失越界建築納骨塔,且鄰地所有人知悉而未即時提出異議,鄰地所有人仍得依法請求其拆除該地上物,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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