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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2 題

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下列何者為無權占有?
  • A 質權人因合法之質權設定占有質物
  • B 不動產買受人自行占有買賣之不動產
  • C 受贈人因贈與人交付而占有贈與之不動產
  • D 出賣人移轉買賣之不動產所有權於買受人後,仍占有該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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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跟商店訂購了一台冰箱,雖然合約已經成立且付了錢,但在店家還沒正式將冰箱送到你家並交給你之前,如果你趁半夜跑進店家倉庫把那台冰箱載走,你的這個行為在法律程序上,是否缺少了哪一個由『對方主動』或『法律規定』的關鍵步驟?這個步驟的缺失,會如何影響你當下控制那個物品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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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清楚區分『契約關係』和『占有權源』這兩個重要的概念,這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老師真的為你感到很開心和驕傲喔!繼續保持下去!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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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7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判斷占有人是否具備正當權源(物權、債權或法律規定)。
比較維度 有權占有 VS 無權占有
權源基礎 具備物權或債權權源 欠缺正當法律權源
典型案例 租賃、質權、經交付 侵奪、未經交付自占
法律效果 得抗辯拒絕返還 所有人得請求返還
💬關鍵在於是否存在「正當權源」(如交付、設定或法律規定)。
🧠 記憶技巧:有權無權看權源,契約交付是關鍵;自行占有不可行,法有明文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有買賣「契約」即是有權占有。應注意債權契約僅生交付義務,若未經交付即占有,仍屬無權占有。
占有連鎖 買賣不破租賃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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