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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關於質權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質權人得占有質物
  • B 質權人得使用質物
  • C 質權人得請求無權占有質物者,返還質物於自己
  • D 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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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為了擔保一筆借款而將物品交給債權人暫時保管時,這份「擔保關係」的最終目的是確保『錢拿得回來』,還是讓債權人『享受那個物品』?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隨意消耗或使用這件物品,會對債務人的財產權造成什麼樣的潛在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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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物權法的核心精髓!

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恭喜你正確理解了動產質權的本質。你精準地判斷出它屬於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區別,也為你打下了扎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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