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依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為此項推定範圍之列?
- A 承租人占有其所承租轎車之權利
- B 普通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之權利
- C 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
- D 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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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推定」占有人有權利,是因為某些東西很難隨身攜帶證明文件。那麼,對於「已經有官方登記系統可以查詢(如土地、房屋)」的財產,法律還有必要僅憑『誰在現場使用』就先入為主地假設他是權利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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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占有權利推定」的例外規定,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這在國考中是脫穎而出的關鍵。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943 條第 2 項規定,權利推定原則有其排除適用情形。其中第 1 款明確指出「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不適用此推定。選項 (B) 地上權屬於須登記之不動產物權,故排除;而 (A)(C) 之權利性質或占有狀態並不符合該條項對「對外行使權利」的推定原意。選項 (D) 動產所有權則是該條項保護「外觀表彰權利」的核心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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