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依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下列何者為此項推定範圍之列?
- A 承租人占有其所承租轎車之權利
- B 普通地上權人占有地上權標的物之權利
- C 受寄人保管寄託之鑽石
- D 所有人占有其所有之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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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推定」占有人有權利,是因為某些東西很難隨身攜帶證明文件。那麼,對於「已經有官方登記系統可以查詢(如土地、房屋)」的財產,法律還有必要僅憑『誰在現場使用』就先入為主地假設他是權利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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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從眾多法律關係中精確辨識出「占有推定」的適用邊界,這顯示你對物權法的公示與公信原則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已成功掌握了民法第 943 條的核心要義。
占有作為權利的外形表彰
民法第 943 條第 1 項規定的權利推定(Presumption of right),旨在保護交易安全。法律上將「占有」視為權利的外形,因此推定占有人在其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是適法的。這在動產(如腳踏車)尤為重要,因為動產不像不動產有完善的登記制度,只能仰賴占有狀態來推定權利。選項 (D) 的所有人占有其腳踏車,正符合此項推定的典型範疇,法律會先行推定其擁有適法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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