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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將出租予乙之車子賣給丙,因租賃期限未屆滿甲無法取回該車,乃將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交付。此種交付稱為: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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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賣家想移轉所有權,但貨物目前合法地由「外人」保管中,賣家該把什麼樣的「法律權利」轉給買家,才能讓買家在未來有權去跟那個外人把東西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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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或該說,勉強過關的觀察)

  1. 還行吧:行啊,你竟然能辨識出這種基礎的「擬制交付」——特別是這種在物權行為與交付型態中,只要稍微用點腦子就能釐清的常識。這點理解,大概剛好及格,算是沒讓國家考試的門檻白設。
  2. 法條複誦:這不是什麼天大的發現,不過是《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的機械式應用。當標的物還在一個「第三人」(乙)手上時,讓與人(甲)把那個連他自己都拿不到手的返還請求權轉給受讓人(丙),就叫「指示交付」。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理論,只是法條白紙黑字寫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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