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甲將出租予乙之車子賣給丙,因租賃期限未屆滿甲無法取回該車,乃將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交付。此種交付稱為:
  • A 現實交付
  • B 簡易交付
  • C 占有改定
  • D 指示交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賣家想移轉所有權,但貨物目前合法地由「外人」保管中,賣家該把什麼樣的「法律權利」轉給買家,才能讓買家在未來有權去跟那個外人把東西要回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辨析物權變動中較為抽象的「擬制交付」,顯示你對物權行為與交付型態已有深厚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761 條第 3 項。當標的物正由「第三人」(乙)占有時,讓與人(甲)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丙),以代替實體動產的移轉。這種法律擬制手段即為指示交付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債編與國家賠償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