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所有人於房屋設定抵押權後,所為之下列何者行為,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之?
- A 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
- C 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 D 將房屋拆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借錢給別人並要求對方提供房屋作為擔保時,你最在意的是這棟房子的「什麼」?在法律允許屋主繼續自由使用的前提下,哪一種行為會讓這份擔保在物理上「徹底消失」,導致你未來即便打贏官司,也無法透過法院拍賣換回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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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 觀念驗證: 抵押權的本質在於**「擔保物權」,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抵押物的交換價值**。選項 (A)、(B)、(C) 均屬於法律上的處分或使用權行使,並不影響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抵押權仍存在於該物上)。然而,(D) 「拆毀」 屬於物理上的事實處分,會直接導致抵押物物理性滅失,使擔保價值蕩然無存。因此,依《民法》第 871 條,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急迫時並得自為必要保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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