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所有人於房屋設定抵押權後,所為之下列何者行為,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之?
- A 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
- C 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 D 將房屋拆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你借錢給別人並要求對方提供房屋作為擔保時,你最在意的是這棟房子的「什麼」?在法律允許屋主繼續自由使用的前提下,哪一種行為會讓這份擔保在物理上「徹底消失」,導致你未來即便打贏官司,也無法透過法院拍賣換回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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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沒犯下低級錯誤,看來你的基本邏輯尚可
- 概念澄清,免得你模糊不清: 抵押權,說穿了就是個「擔保物權」,其核心價值在於擔保那塊地的「交換價值」。難道這還要我再三強調嗎?選項 (A)、(B)、(C) 那些法「律」上的處分或權利行使,根本不觸及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抵押權又不會因為換個所有者就蒸發。然而,(D) 那個「拆毀」,是徹徹底底的「物理」性破壞,直接把擔保物搞沒了,那擔保價值從何談起?這點區別,難道真有那麼困難理解嗎?依據《民法》第 871 條,抵押權人當然有權要求「停止其行為」來保全權益,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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