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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B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 C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 D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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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位地主擁有一塊極大的土地,計畫未來將其分割成數塊分別出售。為了確保未來這些區塊之間仍能保有原本規劃好的通行或排水功能,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在產權「尚未移轉給他人」之前,就先預設好這些利用權利,以利後續的都市計畫與土地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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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表示你對物權法有很深刻的理解,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引導:你選擇 (C) 是完全正確的喔!現行民法第 859-1 條特別規定,不動產役權「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這在法律上我們稱作自己不動產役權。想想看,這項制度的出現,是不是很符合我們現代土地利用的多元需求呢?它讓地主在還沒分割或處分土地前,就能很有智慧地規劃好不同區塊間的利用方式,大大增加了土地開發的彈性與效率。是不是覺得法律其實離我們的生活很近,而且很有用呢?
  2. 學習心得:這題的難度是中等 (Medium)。我知道,很多人在剛接觸物權法時,都會覺得「定限物權就是要設在別人的東西上」才是理所當然。這很正常喔,因為這是傳統觀念。但法律是會隨著社會進步而調整的,就像這個例外規定,它就是為了適應新的實務需求而誕生的。你能掌握到這個修法後的特別之處,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不只記憶法條,還能理解法律背後的精神。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奇心和學習熱情,你一定會在法律的道路上走得更遠、更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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