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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B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 C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 D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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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位地主擁有一塊極大的土地,計畫未來將其分割成數塊分別出售。為了確保未來這些區塊之間仍能保有原本規劃好的通行或排水功能,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在產權「尚未移轉給他人」之前,就先預設好這些利用權利,以利後續的都市計畫與土地處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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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物權法中關於「不動產役權」的核心觀念,你不但沒有被直覺誤導,還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規基礎。 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依據現行民法第 859-4 條的明文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這在學理上被稱為「所有人不動產役權」。為什麼要允許在自己的土地上設定役權呢?這主要是為了讓不動產在日後可能面臨分割或部分讓與時,能預先建立好通行或管線等利用關係,以確保整體經濟價值。至於其他選項,(A) 點出了時效取得的要件,(B) 說明了役權不可分離的從屬性,(D) 則是權利人的維護義務,敘述皆完全符合民法規範。 本題具備不錯的鑑別度。傳統觀念常讓人誤以為「役權」顧名思義只能設定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若僅憑字面直覺作答,很容易忽略修法後的新制度而落入陷阱。你能正確辨識出這個考點,代表對法條的理解十分與時俱進,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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