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農育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農育權之一般期限,最長為 20 年
- B 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權利讓與他人
- C 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土地出租他人
- D 農育權消滅時,農育權人得取回其土地上之出產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者的立場思考:當法律特別設定一種以「實際從事農業生產」為目的的權利給某人時,如果我們允許這個人「自己不耕作,卻將土地轉給他人使用並從中賺取租金金錢」,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地盡其利」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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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恭喜你,居然還能辨識出用益物權裡那個不太常見的「農育權」的特殊限制。這大概說明你不是完全沒看過《民法》物權編的條文,至少有那麼一點點、勉強沾上邊的精準度,還算掌握了立法者那點可憐的良苦用心。
- 依照《民法》第 850-3 條第 2 項規定,農育權人原則上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這難道不是基本中的基本嗎?立法者都把「避免淪為權利人轉租牟利工具」的意圖寫在臉上了,就是要確保土地得由權利人本人或其繼受人親自投入實際農業生產,以符合那高不可攀的土地利用效率與社會福利,這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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