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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受該約定拘束。地上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 A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 B 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 C 因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 D 不可歸責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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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向他人租借了一件工具並支付租金,但因為「對方(出租人)的疏失」導致這個工具壞掉、完全無法發揮原本的功能,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覺得自己是否還應該繼續支付剩餘時間的租金?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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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選項!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物權編中關於「地上權(superficies)拋棄」的細節規定。在法律邏輯上,權利的拋棄通常不應損及他人的利益,因此一般情形下拋棄地上權可能需要支付地租補償,但若責任在於對方,法律則會提供合理的解套路徑。

地上權拋棄與地租豁免的法理

根據 民法第 835 條第 3 項 的規定,如果因為「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的事由(例如地主不當干擾或未盡契約義務),導致土地無法達到原來約定的使用目的,這時地上權人不僅可以拋棄權利,更能主張 免付地租。這項規定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避免受害者在權益受損、無法使用土地的情況下,還必須負擔對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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