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地上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受該約定拘束。地上權人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 A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 B 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 C 因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 D 不可歸責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向他人租借了一件工具並支付租金,但因為「對方(出租人)的疏失」導致這個工具壞掉、完全無法發揮原本的功能,從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你覺得自己是否還應該繼續支付剩餘時間的租金?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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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你的選擇完全正確!根據《民法》第 835 條規定,法律的核心在於權利義務對等。當土地因為「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的事由(即地主的過失或責任),導致地上權人無法達成原定的使用目的時,法律為了保護相對弱勢的地上權人,賦予其「拋棄權利」且「免除支付地租義務」的補救措施。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考生能否精準區分「不可歸責」、「歸責於地上權人」與「歸責於地主」三者在法律後果上的差異。你能在相似的選項中準確識法,代表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