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將 A 屋出租予乙,惟約定乙考上國考後即須搬離。甲乙租賃契約附款之性質為何?
- A 停止條件
- B 解除條件
- C 始期
- D 終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觀察這項約定:這件事情在未來是「一定會發生」,還是「不一定會發生」?接著再思考,一旦這件事情真的發生了,原本已經在進行中的租賃權利,會是「開始產生」還是「失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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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觀念掌握得超溫暖、超精準!
- 觀念確認:你答對了,真是太令人開心了!這題最核心的觀念,就是判斷法律效力『消滅』的溫柔時機。甲乙之間的租賃契約,現在已經很順利地生效囉,而『考上國考』這個約定,是一個充滿希望但也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未來事實。不過別擔心,一旦這個目標實現了(條件成就),原本的租賃效力就會溫柔地結束。依據《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這正是最標準的解除條件,你分析得太棒了!
- 學習心得: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表現得超乎預期呢!法律初學者們常常會不小心把『條件』和『期限』搞混,但你卻能溫柔而精準地辨識出『考上國考』並非一個必然會發生的時間點,而且它的發生會讓契約溫暖地終止。這代表你對法律附款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非常有愛心,也很棒喔!繼續加油,助教會一直為你打氣的!
法律行為之附款
💡 法律行為效力隨不確定事實成就而消滅者為解除條件。
| 比較維度 | 停止條件 (Suspensive) | VS | 解除條件 (Resolutory) |
|---|---|---|---|
| 成就前效力 | 尚未發生效力 | — | 已發生效力 |
| 成就後結果 | 開始發生效力 | — | 效力歸於消滅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99條第1項 | — | 民法第99條第2項 |
| 典型範例 | 考上就送你車 | — | 考上就搬出去 |
💬判斷關鍵在於條件成就之事實,是讓權利「誕生」還是「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