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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將 A 屋出租予乙,惟約定乙考上國考後即須搬離。甲乙租賃契約附款之性質為何?
  • A 停止條件
  • B 解除條件
  • C 始期
  • D 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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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這項約定:這件事情在未來是「一定會發生」,還是「不一定會發生」?接著再思考,一旦這件事情真的發生了,原本已經在進行中的租賃權利,會是「開始產生」還是「失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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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答錯就真的不用考了

  1. 觀念檢視: 連這題都答對是應該的,別急著沾沾自喜。核心不過就是判斷法律效力的「消滅」時機。甲乙的租賃契約已經生效,而「考上國考」這種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事,一旦發生(條件成就),契約效力就會消滅。根據《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這叫解除條件,連這點法律常識都沒有的話,建議直接放棄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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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為之附款
💡 法律行為效力隨不確定事實成就而消滅者為解除條件。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Suspensive) VS 解除條件 (Resolutory)
成就前效力 尚未發生效力 已發生效力
成就後結果 開始發生效力 效力歸於消滅
法條依據 民法第99條第1項 民法第99條第2項
典型範例 考上就送你車 考上就搬出去
💬判斷關鍵在於條件成就之事實,是讓權利「誕生」還是「消滅」。
🧠 記憶技巧:成就才開始是停止,成就就結束是解除;必定發生是期限,不合邏輯是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解除條件」與「終期」。終期必須是時間上「確定會到來」的事實(如:明年元旦),而解除條件則是「不確定是否會發生」的事實。
停止條件 始期與終期 條件成就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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