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將 A 屋出租予乙,惟約定乙考上國考後即須搬離。甲乙租賃契約附款之性質為何?
- A 停止條件
- B 解除條件
- C 始期
- D 終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觀察這項約定:這件事情在未來是「一定會發生」,還是「不一定會發生」?接著再思考,一旦這件事情真的發生了,原本已經在進行中的租賃權利,會是「開始產生」還是「失去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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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答錯就真的不用考了
- 觀念檢視: 連這題都答對是應該的,別急著沾沾自喜。核心不過就是判斷法律效力的「消滅」時機。甲乙的租賃契約已經生效,而「考上國考」這種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事,一旦發生(條件成就),契約效力就會消滅。根據《民法》第 99 條第 2 項,這叫解除條件,連這點法律常識都沒有的話,建議直接放棄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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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附款
💡 法律行為效力隨不確定事實成就而消滅者為解除條件。
| 比較維度 | 停止條件 (Suspensive) | VS | 解除條件 (Resolutory) |
|---|---|---|---|
| 成就前效力 | 尚未發生效力 | — | 已發生效力 |
| 成就後結果 | 開始發生效力 | — | 效力歸於消滅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99條第1項 | — | 民法第99條第2項 |
| 典型範例 | 考上就送你車 | — | 考上就搬出去 |
💬判斷關鍵在於條件成就之事實,是讓權利「誕生」還是「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