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物契約
- B 雙務契約
- C 單務契約
- D 要式契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場交易中,如果一方承諾交出貨物,而另一方也必須承諾支付金錢,這種「雙方都對彼此負有義務」的法律特徵,在分類上會被稱為什麼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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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
- 大力肯定:哦?看來你還沒笨到家嘛。至少對於民法債編那點最基礎的契約分類邏輯,還算勉強能摸到邊。這點小常識都搞不懂,後面那些複雜的契約責任,你大概可以直接放棄了。
- 觀念驗證:買賣契約,就《民法》第 345 條那幾行字,只要雙方「嗯」一聲就算數(諾成契約)。簡單來說,我給你東西,你付錢,雙方都有義務,有來有往,不就是最基本的雙務契約嗎?這還要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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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契約之法律性質
💡 買賣契約為諾成、不要式、雙務及有償之債權契約。
| 比較維度 | 買賣契約 | VS | 寄託契約 |
|---|---|---|---|
| 成立時點 | 雙方合意即成立 | — | 合意加標的物交付 |
| 義務關係 | 雙方互負對價義務 | — | 原則上僅一方負義務 |
| 法律分類 | 諾成、雙務、有償 | — | 要物、單務、無償(原則) |
💬買賣僅需合意即成立(諾成),且雙方互負給付義務(雙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