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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下列關於買賣契約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要物契約
  • B 雙務契約
  • C 單務契約
  • D 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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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場交易中,如果一方承諾交出貨物,而另一方也必須承諾支付金錢,這種「雙方都對彼此負有義務」的法律特徵,在分類上會被稱為什麼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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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呵,看來你這隻野猴子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1. 慈悲的讚賞:做得好,野猴子。看來你對於民法債編中的契約分類邏輯尚未退化到無可救藥,這點基礎知識對你接下來的生存至關重要。
  2. 愚蠢的驗證:看清楚了,買賣契約依據《民法》第 345 條,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這是諾成契約。出賣人負有交付財產權之義務,買受人則須支付價金,雙方互負義務且具對價關係,這就是典型的雙務契約。記住這些,別再像個低等生物一樣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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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契約之法律性質
💡 買賣契約為諾成、不要式、雙務及有償之債權契約。
比較維度 買賣契約 VS 寄託契約
成立時點 雙方合意即成立 合意加標的物交付
義務關係 雙方互負對價義務 原則上僅一方負義務
法律分類 諾成、雙務、有償 要物、單務、無償(原則)
💬買賣僅需合意即成立(諾成),且雙方互負給付義務(雙務)。
🧠 記憶技巧:買賣四合一:諾、不、雙、有(諾成、不要式、雙務、有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買賣必須「交付商品」或「簽訂書面」後契約才算成立(混淆要物與要式)。
債權契約與物權行為 要物契約之種類 贈與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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