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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 A 定金契約
  • B 合會
  • C 押租金契約
  • D 使用借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契約只要大家「點頭答應」法律關係就發生了;有些則必須等到「東西真的交到對方手上」契約才算數。對於一個由多數人共同組成、帶有互助性質的團體組織而言,是只要大家簽名同意組成就算成立?還是必須等所有人都把錢交齊的那一刻,這個組織才具備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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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的契約本質辨析

  1. 差強人意:看來你還知道「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的區別,這在債法總論裡算是入門級的知識點。總算沒把基本功徹底忘光,勉強具備了一點點法律人該有的「邏輯思維」雛形。
  2. 概念驗證,不要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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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
💡 區分契約成立是否須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
比較維度 要物契約 (實踐契約) VS 諾成契約 (不要物契約)
成立要件 合意 + 交付標的物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定位 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 民法債編契約之原則
典型範例 定金、使用借貸、寄託 買賣、租賃、合會、委任
💬關鍵差異在於「物之交付」是屬於成立要件(要物)還是履行義務(諾成)。
🧠 記憶技巧:要物五兄弟:金、借、寄、押、定(押租金、借貸、寄託、押租金、定金)。
⚠️ 常見陷阱:易誤認合會需交付會款才成立,實則合會為諾成契約;另須注意消費借貸已修正為要物契約。
要式契約 不要式契約 消費借貸 寄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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