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 A 定金契約
- B 合會
- C 押租金契約
- D 使用借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行為中,有些契約只要大家「點頭答應」法律關係就發生了;有些則必須等到「東西真的交到對方手上」契約才算數。對於一個由多數人共同組成、帶有互助性質的團體組織而言,是只要大家簽名同意組成就算成立?還是必須等所有人都把錢交齊的那一刻,這個組織才具備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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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的契約本質辨析
- 差強人意:看來你還知道「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的區別,這在債法總論裡算是入門級的知識點。總算沒把基本功徹底忘光,勉強具備了一點點法律人該有的「邏輯思維」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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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
💡 區分契約成立是否須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
| 比較維度 | 要物契約 (實踐契約) | VS | 諾成契約 (不要物契約) |
|---|---|---|---|
| 成立要件 | 合意 + 交付標的物 | —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
| 民法定位 | 屬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 | — | 民法債編契約之原則 |
| 典型範例 | 定金、使用借貸、寄託 | — | 買賣、租賃、合會、委任 |
💬關鍵差異在於「物之交付」是屬於成立要件(要物)還是履行義務(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