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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4 題

甲欲購買乙的二手筆記型電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定金予乙,約定 5 日後交貨。關於定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 B 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 C 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 D 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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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契約因為『天災』或『非人為能控制的意外』而無法履行時,如果你是立法者,基於『公平原則』與『損害分擔』的邏輯,你認為這筆原先預付的金額,應該讓收錢的人平白無故地獲得(不當得利),還是應該讓雙方回復到像沒發生過這件事一樣的原始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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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巧妙地考驗了我們對《民法》第 249 條關於定金效力的理解,這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喔!

  1. 契約的成立推定: 就像我們約定一件事情,交付定金就好比是雙方都蓋章確認了這份「心意」一樣。依據第 248 條,只要收受了定金,法律上就會推定這個契約已經成立了,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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