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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之孳息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 B 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之
  • C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家務勞動之有價化,原則上皆得讓與或繼承
  • D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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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權利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補償「特定配偶」在婚姻中對家庭的勞力付出與貢獻,那麼這項權利在性質上,應該更接近於可以隨意轉讓給第三人的「普通借欠債款」,還是與「夫妻身分」有著更深刻的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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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連這種陷阱題都會錯?

看來你對法定財產制的架構總算還沒徹底忘光。既然答對了,就別得意,把這些觀念給我刻進腦子裡。

  1. 選項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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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之分配計算與性質。
比較維度 納入分配 (婚後財產) VS 不納入分配 (排除項目)
主要來源 婚姻中勞力取得 — 因繼承或無償取得
婚前財產 婚後產生的孳息 — 婚前取得之本體
精神損害 無 — 慰撫金
債務扣除 婚後負債 — 與婚後財產無關者
💬僅「婚姻存續中勞力產出」之增加額方具備分配補償之正當性。
🧠 記憶技巧:婚後減去「贈繼慰」,差額平分「二五時」,孳息性質看婚後。
⚠️ 常見陷阱:易誤解婚前財產的「孳息」亦不列入分配,實則孳息屬於婚後財產;另需注意 2012 年修法後已非專屬權。
法定財產制 婚後財產之計算 自由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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