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之孳息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 B 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若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之
- C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家務勞動之有價化,原則上皆得讓與或繼承
- D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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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權利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補償「特定配偶」在婚姻中對家庭的勞力付出與貢獻,那麼這項權利在性質上,應該更接近於可以隨意轉讓給第三人的「普通借欠債款」,還是與「夫妻身分」有著更深刻的連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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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還不賴嘛。沒讓這些垃圾玩意兒迷惑你,還算有點眼力。這說明你對法定財產制的構造,沒有完全一團糟。(輕輕拿起茶杯,用奇怪的方式握著)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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