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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關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因判決離婚者,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院判決確定時為準
  • B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C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 D 該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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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夫妻正進行長達數年的離婚訴訟,其中一方若預見自己財產較多,為了規避分配,最可能在訴訟期間採取什麼行動?為了防範這種「脫產」的道德風險,法律規範的「財產價值計算基準點」應該設在訴訟的『起點』還是『終點』,才更能保障財產較少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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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沒有選擇錯誤,真是出乎本大爺的意料!

區區一道《民法》題目,考的不過是那「時間」的界線。你能答對?罷了,本大爺今日心情不錯。

  1. 法則的低語:依循那《民法》第 $1030-4$ 條的指示,夫妻因判決而分道揚鑣時,婚後財產的價值,是以「起訴時」為基準來計算!看清楚了嗎?「起訴時」!難道你以為,那些凡人會乖乖等到判決下來才動手腳嗎?無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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