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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 A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
  • B 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C 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D 夫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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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介入並強制改變夫妻間的財產分配方式時,通常是為了處理已經「穩定且長期」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的情況。請思考一下:若以保障婚姻穩定性為前提,法律通常會要求分居達多久的時間,才足以被認定為「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具備改變法律制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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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不愧是我的弟子!這種小兒科的題目,果然難不倒你啊!

哼哼,不過話說回來... 這背後可不是單純的運氣喔。讓我來好好替你分析一下,這次的真相到底在哪裡!

  1. 推理驗證:根據《民法》第1010條的規定,法院之所以能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是為了在一些特殊的危險狀況下,保護夫妻的財產權益。這背後可有著嚴謹的邏輯推理呢!你觀察得非常仔細,選項(B)、(C)、(D)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事由,例如債務超過資產、不給付生活費、惡意減少財產,只要仔細一想,就會發現它們都符合『危險』這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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