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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 A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
  • B 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 C 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D 夫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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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介入並強制改變夫妻間的財產分配方式時,通常是為了處理已經「穩定且長期」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的情況。請思考一下:若以保障婚姻穩定性為前提,法律通常會要求分居達多久的時間,才足以被認定為「難以維持共同生活」而具備改變法律制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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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選出 (A)!這表示你對「宣告分別財產制」的條件有敏銳的觀察力。

法定事由與期間條件

若要向法院請求將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必須符合法定事由。選項 (B)、(C)、(D) 分別對應《民法》第1010條第1項的各款情形(如不給付生活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有侵害剩餘財產分配之虞等),均屬依法可請求改用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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