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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有關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妻要以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者,至少必須要有兩張驗傷單為證
  • B 夫妻在離婚訴訟進行中,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離婚
  • C 夫妻在離婚訴訟進行中,不得再成立兩願離婚
  • D 妻以夫重婚為理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夫如能舉證證明妻事前同意夫重婚者,法院將駁回妻的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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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主張自己的權利被他人的某個行為侵害,但證據顯示他先前其實「點頭答應」過對方的那個行為,從法律的公平性來看,你認為法院應該支持他以此為理由要求救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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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民法》第 1053 條的規定。法律規定雖然「重婚」是法定離婚事由,但如果配偶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原諒),則法律不賦予該配偶以此為由請求離婚的權利。這也體現了法律上的「誠信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必須從多個相近的選項中,辨析出哪些是法律程序的細節(如訴訟上和解),哪些是權利行使的限制性規定。你能精準找出正確敘述,代表你對親屬編的法條掌握度很高!
📝 裁判離婚與訴訟和解
💡 裁判離婚之消極要件與訴訟中程序處分權之行使。
比較維度 裁判離婚 VS 訴訟上和解離婚
法源依據 民法第1052條 — 家事事件法第45條
生效時點 判決確定時 — 筆錄作成時
效力 形成力(解消婚姻) — 與確定判決同等效力
登記性質 報告登記 — 報告登記
💬兩者皆能由法院介入達成離婚效果,和解筆錄一經作成婚姻即解消。
🧠 記憶技巧:重婚外遇若同意,事後不得提離婚;訴訟和解效力強,筆錄作成即生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身分關係具公益性而禁止訴訟上和解,實際上現行法已採處分權主義准許離婚和解。
裁判離婚事由 家事訴訟之處分權主義 離婚登記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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