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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消滅時效因障礙事由的發生,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 B 消滅時效完成後當事人得拋棄時效利益;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當然消滅,無期間利益拋棄
  • C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當事人得提出抗辯;除斥期間經過後形成權消滅,法院得依職權作為裁判資料
  • D 消滅時效自權利成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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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設定一個期限是為了「處罰那些明明可以去討債,卻遲遲不去討的人」,那麼這個期限應該從「債務發生那一刻」就開始算,還是要等到「債權人實際上可以去要債時」才開始起算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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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別這兩者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民法總則的權利行使限制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之所以選 (D),是因為它將起算點「倒置」了:

  1. 消滅時效:重點在於「請求權」,為了處罰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起算點應為請求權可行使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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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更白話的方式說明(D)選項嗎?
📝 時效與除斥期間比較
💡 區分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制度與形成權的除斥期間制度。
比較維度 消滅時效 VS 除斥期間
適用客體 請求權 形成權
起算時點 權利可行使時 權利發生時
中斷與不完成 有(民法129、139)
法律效果 發生抗辯權 權利當然消滅
法院調查 當事人援引抗辯 依職權主動調查
💬時效涉及請求權行使,重視當事人意思;除斥期間關乎形成權存續,首重法律關係安定。
🧠 記憶技巧:時效可中斷,除斥硬梆梆;請求權看行使,形成權看發生。
⚠️ 常見陷阱:容易將兩者的「起算點」與「法律效果」倒置,且須注意除斥期間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請求權與形成權 時效中斷與不完成事由 時效利益之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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