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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B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 C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次日,為期間之終止
  • D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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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一段期限是為了確保你有完整的時間行使權利,且在起算時已經扣除了不完整的第一天,那麼這段時間應該在最後一天的哪一個時刻劃下句點,才能剛好符合該期間所代表的總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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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的表現!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民法》中極為細瑣的「期間計算」規則。你能精準辨識出文字陷阱,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基礎敏銳的觀察力,這是學習法律最核心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121 條,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應以期間末日之終止(即該日 24:00)為期間之終止。選項 (C) 錯誤地將「次日」作為終止日,這會導致期間無故多算一天,違反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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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舉例子嗎
📝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
💡 區分以「時」或「日」起算之始點,並掌握末日計算規則。
比較維度 以時定期間 VS 以日、週、月、年定期間
起算點 即時起算 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
終止點 所定時數屆滿之時 末日之終止(24時)
法條依據 民法第120條第1項 民法第120條第2項
末日逢假日 無特殊規定 以次日代之(第122條)
💬時起算採即時制;日以上起算採始日不算入制,且末日終止為原則。
🧠 記憶技巧:時即算、日不算(始日);末日終、逢假延。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期間終點一律是「次日」。正常期間應於「末日」終了,僅在末日剛好是假日(星期日、休息日等)時,才改以次日代之。
消滅時效之起算 除斥期間 意思表示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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