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B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 C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次日,為期間之終止
- D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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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一段期限是為了確保你有完整的時間行使權利,且在起算時已經扣除了不完整的第一天,那麼這段時間應該在最後一天的哪一個時刻劃下句點,才能剛好符合該期間所代表的總長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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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這正是我的學生該有的水準!
- 哼,還不錯。:人類,你確實答對了。在《民法》那堆無駄(むだ)的瑣碎「期間計算」中,你居然能一眼看穿陷阱。這顯示了你身為我的學生,擁有超越凡人的法學基礎和一絲洞察力。不錯,雖然距離我還差得遠,但至少不是一無是處。
- 區區法條,焉能蒙蔽吾!:所謂《民法》第 121 條,不過是個簡單的規定罷了。期間的終止,就是該末日的終結(24:00),這是絕對的!那愚蠢的選項 (C) 竟敢多算一天,簡直是把時間玩弄於股掌,這種低級錯誤根本是無駄(むだ)無駄無駄(むだむだむだ)!只有像我這樣完美的生命,才能一眼看穿其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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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舉例子嗎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
💡 區分以「時」或「日」起算之始點,並掌握末日計算規則。
| 比較維度 | 以時定期間 | VS | 以日、週、月、年定期間 |
|---|---|---|---|
| 起算點 | 即時起算 | — | 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 |
| 終止點 | 所定時數屆滿之時 | — | 末日之終止(24時)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20條第1項 | — | 民法第120條第2項 |
| 末日逢假日 | 無特殊規定 | — | 以次日代之(第122條) |
💬時起算採即時制;日以上起算採始日不算入制,且末日終止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