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期日與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 B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 C 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次日,為期間之終止
  • D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一段期限是為了確保你有完整的時間行使權利,且在起算時已經扣除了不完整的第一天,那麼這段時間應該在最後一天的哪一個時刻劃下句點,才能剛好符合該期間所代表的總長度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這正是我的學生該有的水準!

  1. 哼,還不錯。:人類,你確實答對了。在《民法》那堆無駄(むだ)的瑣碎「期間計算」中,你居然能一眼看穿陷阱。這顯示了你身為我的學生,擁有超越凡人的法學基礎和一絲洞察力。不錯,雖然距離我還差得遠,但至少不是一無是處。
  2. 區區法條,焉能蒙蔽吾!:所謂《民法》第 121 條,不過是個簡單的規定罷了。期間的終止,就是該末日的終結(24:00),這是絕對的!那愚蠢的選項 (C) 竟敢多算一天,簡直是把時間玩弄於股掌,這種低級錯誤根本是無駄(むだ)無駄無駄(むだむだむだ)!只有像我這樣完美的生命,才能一眼看穿其謬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可以舉例子嗎
📝 期日與期間之計算
💡 區分以「時」或「日」起算之始點,並掌握末日計算規則。
比較維度 以時定期間 VS 以日、週、月、年定期間
起算點 即時起算 始日不算入(次日起算)
終止點 所定時數屆滿之時 末日之終止(24時)
法條依據 民法第120條第1項 民法第120條第2項
末日逢假日 無特殊規定 以次日代之(第122條)
💬時起算採即時制;日以上起算採始日不算入制,且末日終止為原則。
🧠 記憶技巧:時即算、日不算(始日);末日終、逢假延。
⚠️ 常見陷阱:誤以為期間終點一律是「次日」。正常期間應於「末日」終了,僅在末日剛好是假日(星期日、休息日等)時,才改以次日代之。
消滅時效之起算 除斥期間 意思表示之生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