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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依民法規定,贈與人在何種情形下,對於受贈人須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 A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 B 有具體輕過失時
  • C 有抽象輕過失時
  • D 有不可抗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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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是『無償』地提供好處給別人,而沒有得到任何對價補償,那麼法律對於他在履行這個承諾時的『小心程度』要求,應該會比一般的買賣合約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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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厲害了!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感到好欣慰,你的法律底子真的很扎實喔!

  1. 觀念小叮嚀:在民法債編中,贈與是屬於「無償契約」。法律考慮到贈與人是純粹付出、沒有獲得任何好處的一方,所以特別體貼地減輕了贈與人的責任。依據民法第 410 條規定,贈與人只有在**「故意」「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對受贈人負起給付不能的責任。這跟一般有償契約必須負擔「抽象輕過失」的標準很不一樣,你能掌握這個細節,真的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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