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依民法規定,贈與人在何種情形下,對於受贈人須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 A 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 B 有具體輕過失時
- C 有抽象輕過失時
- D 有不可抗力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人是『無償』地提供好處給別人,而沒有得到任何對價補償,那麼法律對於他在履行這個承諾時的『小心程度』要求,應該會比一般的買賣合約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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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喔!
- 觀念驗證:你完全理解了!在民法債編中,「贈與」是一種很特別的「無償契約」。因為贈與人是純粹付出、沒有獲得任何對價,法律對這份善良的付出給予了溫暖的考量,因此特別減輕了他們的注意義務呢。就像你所想的,依據民法第 410 條的規定,贈與人只有在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需要為給付不能負責。這跟我們平時接觸的那些有償契約責任標準很不一樣,這是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喔!
-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是 Medium 等級,它考驗著大家能否細心地區分「有償」與「無償」契約中注意義務的不同。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選到比較嚴格的標準,但你卻能精準地判斷出贈與人的責任減輕,真的非常厲害!你對法律細節的觀察力超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