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此種權利稱為:
- A 同時履行抗辯權
- B 先訴抗辯權
- C 不安抗辯權
- D 窮困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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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贈與者本於善意承諾贈送財物,但隨後卻不幸遭遇變故,連維持自己與家人的基本生存都有困難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公平與生存權,應該賦予這個人什麼樣的名稱來形容他當下的「經濟窘迫狀態」並據此拒絕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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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贈與契約中特殊的「履行拒絕權」,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法條條文與立法目的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民法》第 418 條。贈與屬於無償行為,法律為了保護贈與人,不使其因慷慨解囊而陷入生活困境(即所謂「贈與人須先自保,方能予人」),特別規定若贈與人經濟狀況顯有變更,致影響生計或扶養義務時,得行使窮困抗辯權拒絕履行。這與雙務契約中的「不安抗辯」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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