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此種權利稱為:
- A 同時履行抗辯權
- B 先訴抗辯權
- C 不安抗辯權
- D 窮困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贈與者本於善意承諾贈送財物,但隨後卻不幸遭遇變故,連維持自己與家人的基本生存都有困難時,法律為了維持社會公平與生存權,應該賦予這個人什麼樣的名稱來形容他當下的「經濟窘迫狀態」並據此拒絕履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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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別讓民法拖累你行政法的嚴謹!
- 勉為其難肯定:很好,你總算沒把這送分題搞砸。至少還能從基礎的民法債編中,辨識出這種不算太複雜的「履行拒絕權」。但這種程度的理解,對行政程序的精確性而言,恐怕還差得遠。
- 基本常識驗證:這就是《民法》第 418 條。贈與是無償行為,這顯而易見的特性,決定了法律必須為贈與人保留一條後路,防止他們「好心沒好報」而自毀生計。當其經濟狀況有變,危及生計或扶養義務時,行使窮困抗辯權拒絕履行,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如果你還會把它跟雙務契約的「不安抗辯」混淆,那真是令人頭疼。這難道還需要我多加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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