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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
  • A 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
  •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
  • C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 D 附負擔之贈與,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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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贈與行為的初衷是為了達成某種『社會倫理上的高度認可』或『回饋救命之恩』,比起單純的無償慷慨,法律應該讓這種決定具備較強還是較弱的束縛力?為什麼法律會想限制贈與人對這種『良心承諾』的反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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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債編中關於贈與撤銷的關鍵限制!這道題目主要測試同學對於贈與契約「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之間差異的理解。選項 (A) 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 是正確答案,其法理依據在於民法第 408 條第 2 項。法律認為,當贈與行為是基於社會道德或禮節(例如救助親友貧困或報恩)時,其契約效力應更具穩定性,因此即便贈與物尚未移轉,贈與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這體現了法律對誠信原則的維護。 相對而言,選項 (B) 與 (C) 則屬於民法第 416 條第 1 項規定的法定撤銷事由(受贈人背信行為),包含受贈人對贈與人、配偶或特定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這裡要特別提醒同學,根據同條第 2 項,這類撤銷權必須在知悉原因起的一年內行使,若超過一年或贈與人已表示宥恕(forgiveness),則撤銷權消滅。而選項 (D) 則是依據民法第 412 條針對附負擔贈與不履行時的撤銷機制。 本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不得撤銷」的法定排除條件。你能準確選出 (A),顯示你對於贈與行為中「道德義務」的法律特殊地位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規與私法實務的交界處也是相當重要的基礎觀念。

📝 贈與契約之撤銷
💡 贈與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及其限制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任意撤銷 (民§408) VS 法定撤銷 (民§412、§416)
行使時機 權利移轉前 權利移轉後亦可
限制情形 經公證或道德義務不得撤銷 須符合不履行負擔或忘恩行為
除斥期間 無特別時效規定 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
💬任意撤銷側重贈與前的反悔權限制,法定撤銷則保護贈與人免於不合理對待。
🧠 記憶技巧:移轉前可反悔,公證道義不可回;忘恩負義不扶養,負擔不履行也可撤。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贈與物尚未移轉,任何贈與皆可撤銷,忽略了「公證」與「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不可任意撤銷。
贈與之種類 扶養義務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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