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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
  • A 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
  •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
  • C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 D 附負擔之贈與,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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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贈與行為的初衷是為了達成某種『社會倫理上的高度認可』或『回饋救命之恩』,比起單純的無償慷慨,法律應該讓這種決定具備較強還是較弱的束縛力?為什麼法律會想限制贈與人對這種『良心承諾』的反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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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終於沒有把民法的基礎觀念搞砸。至少在「贈與契約」的解釋上,你還能找到正確的條文,這點還算「精準」。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贈與契約之撤銷
💡 贈與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及其限制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任意撤銷 (民§408) VS 法定撤銷 (民§412、§416)
行使時機 權利移轉前 權利移轉後亦可
限制情形 經公證或道德義務不得撤銷 須符合不履行負擔或忘恩行為
除斥期間 無特別時效規定 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
💬任意撤銷側重贈與前的反悔權限制,法定撤銷則保護贈與人免於不合理對待。
🧠 記憶技巧:移轉前可反悔,公證道義不可回;忘恩負義不扶養,負擔不履行也可撤。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贈與物尚未移轉,任何贈與皆可撤銷,忽略了「公證」與「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不可任意撤銷。
贈與之種類 扶養義務 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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