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下列何種情形,贈與人不得撤銷其贈與?
- A 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
- B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
- C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 D 附負擔之贈與,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個贈與行為的初衷是為了達成某種『社會倫理上的高度認可』或『回饋救命之恩』,比起單純的無償慷慨,法律應該讓這種決定具備較強還是較弱的束縛力?為什麼法律會想限制贈與人對這種『良心承諾』的反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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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恭喜你,終於沒有把民法的基礎觀念搞砸。至少在「贈與契約」的解釋上,你還能找到正確的條文,這點還算「精準」。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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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之撤銷
💡 贈與人撤銷權的行使要件及其限制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任意撤銷 (民§408) | VS | 法定撤銷 (民§412、§416) |
|---|---|---|---|
| 行使時機 | 權利移轉前 | — | 權利移轉後亦可 |
| 限制情形 | 經公證或道德義務不得撤銷 | — | 須符合不履行負擔或忘恩行為 |
| 除斥期間 | 無特別時效規定 | — | 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 |
💬任意撤銷側重贈與前的反悔權限制,法定撤銷則保護贈與人免於不合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