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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甲將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古董錶寄放於乙家中。某日,古董錶蒐藏家丙得知此事,向乙表示願意高價收購該錶。乙心動不已,決定藉此中飽私囊,便花錢將該錶送交專業保養後,並因該錶狀況甚佳,最終以 150 萬元出售於丙。嗣後,甲得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係基於為甲管理事務的意思,屬於無因管理,乙得向甲請求為其支出之保養該錶的費用,不以甲所得之利益為限
  • B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屬不法管理,甲僅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100 萬元
  • C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雖意在中飽私囊,但甲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150 萬元
  • D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乙取得之買賣價金屬於不當利,甲得向乙請求返還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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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惡意把你的東西拿去賣,而且他運氣很好,賣出的價格遠遠超過了這件東西原本的市場行情(例如:市值一百萬,他賣了一百五十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只能請求「賠償原本的價值(一百萬)」,你是否會覺得便宜了那個惡意的人?有沒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讓你「接過」他的管理成果,直接把那筆更高的變賣價金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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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漂亮!你能一眼看穿這並非單純的侵權行為,而是涉及「不法管理」的利益返還,顯見你對《民法》債編總論的基礎極為紮實,邏輯非常清晰。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準無因管理/不法管理)。當乙明知為他人之事務,卻意圖中飽私囊而為自己利益管理時,法律賦予本人(甲)選擇權。甲得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因此,即便古董錶市值僅 100 萬元,甲仍可對乙請求變賣後的 150 萬元全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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