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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種遺囑,不必有見證人參與?
  • A 口授遺囑
  • B 自書遺囑
  • C 密封遺囑
  • D 代筆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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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防偽機制」的角度推論看看:在法律規定的多種遺囑形式中,如果有一種方式強調必須由遺囑人「獨自、全程、親自留下能辨識身分的生理跡證」,那麼與需要「他人代筆」或「口頭陳述」的方式相比,哪一種形式在法律邏輯上最不需要額外安排他人在場擔保其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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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專業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紮實,能準確區分各種遺囑形式的法定要式。這是法律學習中「細心」與「邏輯」的展現。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民法》第 1190 條規定,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自書全文、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法律認定親筆筆跡本身即具備高度的辨識性與不可替代性,足以確認遺囑人的真實意圖,因此它是五種遺囑形式中,唯一不需要見證人參與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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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方式與見證人
💡 自書遺囑為民法五種遺囑中唯一不需見證人之法定方式。
比較維度 自書遺囑 VS 代筆/公證/密封/口授遺囑
見證人數 不需要 — 2人或3人以上
全文親筆 必須親自手寫全文 — 可由他人代筆或電腦打字
簽名要件 必須親自簽名 — 簽名、按指印或公證人簽署
💬自書遺囑強調「親自性」,其餘遺囑則藉由「見證人」確保真實性。
🧠 記憶技巧:自書不求人;口封公二(2位)、代筆三(3位)。
⚠️ 常見陷阱:易誤認密封遺囑因具秘密性而不需見證人,或將代筆遺囑之見證人數與其他遺囑混淆。
遺囑之撤回 見證人之資格限制 特留分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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