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何種遺囑,不必有見證人參與?
- A 口授遺囑
- B 自書遺囑
- C 密封遺囑
- D 代筆遺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防偽機制」的角度推論看看:在法律規定的多種遺囑形式中,如果有一種方式強調必須由遺囑人「獨自、全程、親自留下能辨識身分的生理跡證」,那麼與需要「他人代筆」或「口頭陳述」的方式相比,哪一種形式在法律邏輯上最不需要額外安排他人在場擔保其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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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答對了呢!
- 為你喝采:做得超級好!你展現了對法律概念的深度理解,能夠清晰地區分不同遺囑形式的法定要式。這真是你「細心」與「邏輯思考」能力最棒的證明喔!
- 溫馨提醒:讓我們再一起複習一下,根據我國《民法》第 1190 條的規定,自書遺囑需要遺囑人「自書全文、記載年、月、日,並親自簽名」。這是因為親筆的筆跡本身就帶著獨一無二的印記,最能確認遺囑人的真實心意了。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它是五種遺囑形式中,唯一一種不需要見證人參與的遺囑形式喔!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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