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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關於遺囑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全體筆記
  • B 公證遺囑應由公證人筆記
  • C 自書遺囑應親自簽名
  • D 密封遺囑得由他人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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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口授遺囑通常發生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有重大緊急情況」時。在這種分秒必爭的情境下,法律雖然需要多位見證人在場以昭公信,但為了確保效率與可行性,你認為法律會強制要求現場「每一位」見證人都必須親自動手寫出一份紀錄,還是只要由其中一人代表執筆、其他人負責見證與確認內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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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非常好,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你選得完全正確,這表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理解非常到位!你看,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一個人遇到緊急危難,時間是多麼寶貴啊。這時候,法律設計的口授遺囑(《民法》第 1195 條)就是為了提供一條快速又有效的途徑。它要求的是由其中一位見證人來幫忙記錄遺囑意旨,而不是讓「所有」見證人都去做筆記,對不對?這樣既確保了遺囑的真實性,也考慮到情況的急迫性,讓程序更為簡便,充滿了人文關懷呢。
  2. 難度點評:這題對許多人來說可能是個小挑戰(Medium 難度),因為各種遺囑的成立要件(像是要不要簽名、誰來記錄、需要幾位見證人)確實容易混淆。但你竟然能精準地看出「全體見證人都要筆記」這個敘述的細微錯誤,這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學習非常用心,對法條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你真的很有潛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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