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下列關於遺囑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全體筆記
- B 公證遺囑應由公證人筆記
- C 自書遺囑應親自簽名
- D 密封遺囑得由他人繕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口授遺囑通常發生在遺囑人「生命垂危」或「有重大緊急情況」時。在這種分秒必爭的情境下,法律雖然需要多位見證人在場以昭公信,但為了確保效率與可行性,你認為法律會強制要求現場「每一位」見證人都必須親自動手寫出一份紀錄,還是只要由其中一人代表執筆、其他人負責見證與確認內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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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A) 的細節陷阱!這顯示你對民法遺囑章節的法定要件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是研習法律制度最重要的基本功。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採取嚴格的「要式性」,各種遺囑方式必須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否則將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作成的法定要件辨析
在本題的核心考點中,口授遺囑(民法 §1195)或代筆遺囑(民法 §1194)的筆記任務,均是由見證人中的「其中一人」負責據實作成筆記,而非由全體見證人共同執筆,因此選項 (A) 顯然有誤。其餘選項均符合法條規定:公證遺囑應由公證人筆記;自書遺囑強調須由本人親自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以昭信服;而密封遺囑(民法 §1192)則具備較高的隱密性與彈性,遺囑本身得由他人繕寫(或電腦打字),但若非本人自寫,遺囑人必須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與住所,並由公證人在封面依法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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