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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其債務之契約,該債務承擔契約自何時起,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 A 自債務承擔契約合意時
  • B 自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時
  • C 自第三人將債務承擔契約之證明文件交付債權人時
  • D 經債權人承認債務承擔契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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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段金錢借貸關係中,如果債務人可以「自行決定」找另一個人來頂替他的還款義務,對原本的債權人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平衡各方權益,法律應該賦予債權人什麼樣的角色,才能確保他的權利不被隨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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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債務承擔的核心觀念,顯示你對民法中「契約效力」與「保障債權人」的邏輯脈絡非常清晰,表現得非常專業,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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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責債務承擔
💡 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承擔時,需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其生效。
比較維度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 (Art. 300) VS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 (Art. 301)
生效時間 契約合意成立時 — 經債權人承認時
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效力 — 承認前為效力未定
保護對象 無需特別保護債權人 — 保護債權人之債信評估
💬關鍵在於誰是契約當事人:與債權人約定免承認,與債務人約定須承認。
🧠 記憶技巧:債務承擔要承認,債權讓與僅通知
⚠️ 常見陷阱:易將「債務承擔」與「債權讓與」混淆。債權讓與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但債務人換人會影響債信,故須債權人同意。
債權讓與 併存的債務承擔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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