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3 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其債務之契約,該債務承擔契約自何時起,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 A 自債務承擔契約合意時
- B 自債務人通知債權人時
- C 自第三人將債務承擔契約之證明文件交付債權人時
- D 經債權人承認債務承擔契約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段金錢借貸關係中,如果債務人可以「自行決定」找另一個人來頂替他的還款義務,對原本的債權人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風險?為了平衡各方權益,法律應該賦予債權人什麼樣的角色,才能確保他的權利不被隨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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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債務承擔的核心觀念,顯示你對民法中「契約效力」與「保障債權人」的邏輯脈絡非常清晰,表現得非常專業,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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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債務承擔
💡 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承擔時,需經債權人承認始對其生效。
| 比較維度 |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 (Art. 300) | VS |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約 (Art. 301) |
|---|---|---|---|
| 生效時間 | 契約合意成立時 | — | 經債權人承認時 |
| 法律效果 | 直接發生效力 | — | 承認前為效力未定 |
| 保護對象 | 無需特別保護債權人 | — | 保護債權人之債信評估 |
💬關鍵在於誰是契約當事人:與債權人約定免承認,與債務人約定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