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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 B 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 C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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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政策上,如果一個人在「警察還不知道誰是兇手時」就主動認罪,以及在「已經被檢察官抓到並偵訊時」才承認犯罪,這兩者對於偵查負擔的節省程度有何不同?法律針對這兩種行為,在給予寬典的程度(減輕或免除)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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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這類題目往往考驗考生對條文構成要件與效果的掌握度,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結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自首與自白的法律效果區分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的層次區分。依據該條第 1 項,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者,若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其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選項 C 正確);然而,若是在偵查中才「自白」並繳交所得,依據同條第 2 項,僅能「減輕其刑」,法律並未賦予法官「免除其刑」的權限。因此,選項 (D) 稱自白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顯然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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