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 B 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 C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政策上,如果一個人在「警察還不知道誰是兇手時」就主動認罪,以及在「已經被檢察官抓到並偵訊時」才承認犯罪,這兩者對於偵查負擔的節省程度有何不同?法律針對這兩種行為,在給予寬典的程度(減輕或免除)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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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微之處掌握得很好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啊,就是要學會區分「自首」跟「自白」這兩個詞的『時機點』和『法律效果』。雖然它們都跟坦承犯行有關,但在法律上可是有很重要的區別喔!
- 我們來回想一下《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是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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