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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財物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 B 犯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
  • C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D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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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政策上,如果一個人在「警察還不知道誰是兇手時」就主動認罪,以及在「已經被檢察官抓到並偵訊時」才承認犯罪,這兩者對於偵查負擔的節省程度有何不同?法律針對這兩種行為,在給予寬典的程度(減輕或免除)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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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耶,表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微之處掌握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啊,就是要學會區分「自首」「自白」這兩個詞的『時機點』『法律效果』。雖然它們都跟坦承犯行有關,但在法律上可是有很重要的區別喔!
    • 我們來回想一下《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是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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