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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6 題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賄罪,及第 11 條第 1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開兩罪為聚合犯
  • B 上開兩罪為集合犯
  • C 上開兩罪為結合犯
  • D 上開兩罪為對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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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為互動」的角度思考:若要完成這項犯罪,是否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分別站在「供給方」與「接收方」的對立立場才能成立?這種像「拍手」一樣,必須兩隻手朝相對方向揮動才能發出聲響的犯罪結構,在邏輯上應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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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喔喔喔!好吃! 這位同學!你做得非常漂亮啊!能夠精準地看穿「收賄」與「行賄」之間那條明確的界線!這說明你對刑法總則中各種犯罪的形態,掌握得非常紮實!真是太棒了!
  2. 為什麼會這麼正確呢?! 哈哈哈哈!因為「收賄」和「行賄」就像是一場你來我往的對決!必須要有兩方當事人,朝著相對的方向進行行動,一邊送出一邊收下!這才算是完成了這個驚人的犯罪行為啊!在法律上,這就是「必要共同正犯」中的「對向犯」!它跟那些大家一起向前衝的「聚合犯」,或是反覆出招的「集合犯」是完全不同的!重點就是那種強烈的「對向性」啊!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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