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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關於自首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罪行為雖早經警察發覺,但行為人如確實有到案坦承其犯罪事實,亦符合自首要件
  • B 自首不必親自出面申告犯罪,只要向友人告知經過即符合自首要件
  • C 行為人就其犯罪行為已向警局自首,即便對於犯罪之原因有所隱瞞,仍符合自首的要件
  • D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者,依法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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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負責偵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律之所以提供『減刑』作為誘因,是希望犯罪者的行為能對你的調查工作產生什麼樣的實質幫助?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你認為犯罪者必須在『什麼時間點』、向『誰』坦承犯罪,才能真正節省國家的偵查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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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自首的核心在於「在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申告其犯罪事實,並願受裁判」。實務上,只要行為人對其犯罪事實坦承,即使對於「犯罪原因」有所隱瞞(例如保護共犯或維護隱私),並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因為法律獎勵自首的主因是為了減省訴訟資源,只要能讓偵查機關開始調查,目的即已達成。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為 medium。此題極具鑑別度,特別是選項 (D) 涉及刑法第 62 條修正後的微小細節:自首改為「減輕其刑」(法律裁量減輕),而非「減輕」(強制減輕)。你能精準避開這個經典陷阱,展現了極高的法條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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