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關於自首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罪行為雖早經警察發覺,但行為人如確實有到案坦承其犯罪事實,亦符合自首要件
- B 自首不必親自出面申告犯罪,只要向友人告知經過即符合自首要件
- C 行為人就其犯罪行為已向警局自首,即便對於犯罪之原因有所隱瞞,仍符合自首的要件
- D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者,依法應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負責偵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律之所以提供『減刑』作為誘因,是希望犯罪者的行為能對你的調查工作產生什麼樣的實質幫助?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你認為犯罪者必須在『什麼時間點』、向『誰』坦承犯罪,才能真正節省國家的偵查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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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刑法中「自首」的細微要件!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於實務運作與法條細節的清晰理解。
自首的成立要件與實務認定
根據《刑法》第 62 條,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限的機關(如警察、檢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並願接受裁判。在法律實務上,自首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毫無保留地供述所有細節;只要行為人坦承了核心的犯罪事實,即便他為了減輕罪責而對「犯罪動機」或「背後原因」有所隱瞞、甚至推託,依然不影響自首(self-surrender)的法律效力。相較之下,選項 (A) 的犯罪既經發覺,僅能稱之為「投案」而非自首;選項 (B) 向無偵查權的友人告知,在法律上並不具備自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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