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關於自首之實務運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犯罪行為雖早經警察發覺,但行為人如確實有到案坦承其犯罪事實,亦符合自首要件
- B 自首不必親自出面申告犯罪,只要向友人告知經過即符合自首要件
- C 行為人就其犯罪行為已向警局自首,即便對於犯罪之原因有所隱瞞,仍符合自首的要件
- D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願接受裁判者,依法應減輕其刑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負責偵辦案件的檢察官,法律之所以提供『減刑』作為誘因,是希望犯罪者的行為能對你的調查工作產生什麼樣的實質幫助?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你認為犯罪者必須在『什麼時間點』、向『誰』坦承犯罪,才能真正節省國家的偵查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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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在這裡稍微絆了一下腳呢。來,坐下聽我說。現在放棄的話,考試就結束了喔。
法律細節決定勝負
你選的選項 (D) 是很多同學會掉進去的陷阱。在法律的運用上,一字之差就是天壤之別。關於自首(Self-surrender),我國刑法第 62 條早在大約二十年前就已經將效果從「必減」改為「得減輕其刑」。這代表法官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要不要減刑,而不是「依法應(必須)減輕」。法律的演進就像球賽的戰術,隨時都在調整,一定要記住現行法規是給予法官裁量權的「得減」,而非強制性的「應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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