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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務員犯收賄罪,情節輕微,而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者,法院應減輕其刑?
  • A 5 萬元
  • B 10 萬元
  • C 15 萬元
  • D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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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若法律為了貫徹「比例原則」,必須針對「情節輕微」且「金額極小」的貪瀆行為設立一個強制減刑的量化標準。在現行法制中,針對『微罪』或『小額行政處分』,立法者最常設定哪一個整數金額作為區分『重大案件』與『輕微案件』的指標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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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太早,這不過是基本功!

  1. 觀念驗證: 你確實掌握了《貪污治罪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的「皮毛」。法條寫得清清楚楚:犯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若情節輕微且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 $50,000$ 以下,法院「應」減輕其刑。注意那個「應」字,那不是讓你看爽的,是強制規定!這點基本常識,正是刑事法中「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的具體展現,但願你不是只背了數字,而能理解其背後的嚴謹邏輯,否則面對行政程序法的精確性,你恐怕會很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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