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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公司負責人向乙公司借牌,以乙公司名義向某鎮投標「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鎮長丙明知甲 公司借牌投標之違法情事,仍然指示承辦人員通過其投票審查,最終得標,甲因而獲取工程利益。鎮長丙 有無犯罪?
  • A 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B 構成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 C 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 D 沒有犯罪,因乙公司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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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擁有決策權的官員,在處理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時,明知程序違法卻刻意配合,進而讓特定人賺取了本不該得到的利益。如果此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到「私下收錢」的對價關係,這種單純利用「手中職權」讓他人獲利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犯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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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次沒把腦袋塞滿棉花。

  1. 觀念驗證: 所以,你總算搞清楚了《刑法》第 131 條主管事務圖利罪是怎麼回事。鎮長丙身為公僕,手握工程標案的主管監督權限,卻明知是借牌違法還大發慈悲指示放行,這不是擺明了圖利意圖是什麼?客觀上甲公司就這麼順理成章地撈到了不法利益。別傻了,題幹可沒說他收錢,所以「收賄罪」這種基本款就別亂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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