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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8 題

甲公司負責人向乙公司借牌,以乙公司名義向某鎮投標「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鎮長丙明知甲公司借牌投標之違法情事,仍然指示承辦人員通過其投票審查,最終得標,甲因而獲取工程利益。鎮長丙有無犯罪?
  • A 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 B 構成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 C 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 D 沒有犯罪,因乙公司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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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擁有決策權的官員,在處理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公務時,明知程序違法卻刻意配合,進而讓特定人賺取了本不該得到的利益。如果此過程中完全沒有提到「私下收錢」的對價關係,這種單純利用「手中職權」讓他人獲利的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應該被歸類為哪一種犯罪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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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刑法》第 131 條主管事務圖利罪的核心要素。鎮長丙具備公務員身分,對鎮內工程標案有主管監督權限;他明知借牌違法卻指示放行,顯示其主觀上具備圖利意圖且違反法令,客觀上使甲公司獲取不法利益。因題幹未提及「收受賄賂或對價」,故不成立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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