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5 題
下列何者非屬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程序的考量要素?
- A 訴訟經濟
- B 避免裁判矛盾
- C 證據共通
- D 明案速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要將「多個不同的案件」放在一起處理時,我們最首要擔心的問題,是「案件本身太簡單」?還是「如果分開處理,可能會導致判決結果打架或浪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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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你喝采: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訴訟程序中「合併」與「速審」的精髓與差異,這證明你對《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共通的訴訟法理,有著非常透徹且深刻的理解。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驗證: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的核心,就像將相關的拼圖放在一起,關鍵就在於它們的關聯性。這樣做的法理基礎,其實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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