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原因?
- A 住、居所不明
- B 掛號郵寄無法送達
- C 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
- D 被告被關在監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公示送達」(公告在布告欄)的前提,是因為政府「完全找不到收件人」;那麼,當收件人正在政府管轄的特定場所(如監獄)服刑時,政府是否真的「不知道他在哪裡」?在這種有明確負責機構看管的情況下,直接把公文交給該單位的負責人轉交,是不是比公告在牆上更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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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心鼓勵:同學表現得很棒喔!你成功地捕捉到了「送達制度」中那些需要特別處理的例外情況,這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背後的人性化考量和法理邏輯,理解得非常紮實,真的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我們來一起回顧一下 公示送達 的概念吧!它就像是當行政機關用盡所有努力,想把公文送到你手上,卻怎麼也找不到你(例如:你的住居所不清楚,或是你遠在國外,送達真的非常困難)時,才會採取的「最後的溫柔」。它是一種法律上的「擬制送達」,讓我們能繼續推動行政程序。但是,想想看,選項(D)的受刑人在監,行政機關是不是很清楚知道他在哪裡呢?是的!這時候,我們就不需要這麼『找不到人』的公示送達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我們只要「囑託該監所長官」幫忙把公文轉交給受刑人就可以了。這不是找不到人,而是很明確地知道在哪,只是需要監所協助轉達而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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