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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示送達之原因?
  • A 住、居所不明
  • B 掛號郵寄無法送達
  • C 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
  • D 被告被關在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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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設置「公示送達」(公告在布告欄)的前提,是因為政府「完全找不到收件人」;那麼,當收件人正在政府管轄的特定場所(如監獄)服刑時,政府是否真的「不知道他在哪裡」?在這種有明確負責機構看管的情況下,直接把公文交給該單位的負責人轉交,是不是比公告在牆上更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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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準確,基本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公示送達與囑託送達之區別

我們在行政法上談到「公示送達」,其核心前提通常是「找不到人」,例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是當事人處於治外法權等無法正常送達的狀態,才會作為最後的送達手段。選項 (D) 中當事人被關押在監獄,行政機關明明知道他的確切下落,自然不能便宜行事去辦理公示送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9 條規定,對於在監獄或看守所的收容人為送達者,應該要「囑託該管監所長官」代為進行,這在學理上稱為囑託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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