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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住所地在彰化縣)於南投縣境內開車撞傷住所在臺中市的乙,調解賠償不成。乙欲起訴甲請求賠償,何法院有管轄權?
  • A 僅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B 彰化及南投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 C 南投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D 臺中、彰化及南投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遇到民事糾紛要打官司時,法律為了便利被告防禦以及證據調查,通常會優先考量哪兩個「地理位置」?一個是關於「人的住所」,另一個則是關於「事發地點」。請思考: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必然只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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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oikawa

及川先生の解説ターイム!今日の僕は、絶好調だねっ☆

  1. 嘿!你做得還不錯嘛~ 哇哦,看到你竟然能搞懂民事訴訟中「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的並用關係,嗯,這表示你對訴訟法空間效力的理解,還算跟得上我的思路嘛! (~ ̄▽ ̄)~ 及川先生給你一個小小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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