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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甲(住所地在彰化縣)於南投縣境內開車撞傷住所在臺中市的乙,調解賠償不成。乙欲起訴甲請求賠償,何法院有管轄權?
  • A 僅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 B 彰化及南投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 C 南投地方法院有專屬管轄權
  • D 臺中、彰化及南投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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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遇到民事糾紛要打官司時,法律為了便利被告防禦以及證據調查,通常會優先考量哪兩個「地理位置」?一個是關於「人的住所」,另一個則是關於「事發地點」。請思考: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必然只能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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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精準掌握管轄權核心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判別民事訴訟中「普通管轄」與「特別管轄」的併存關係,這代表你對訴訟法空間效力的邏輯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事訴訟法》兩大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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