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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者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以原就被原則」之規定?
  • A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 B 訴狀送達後,原告經被告同意後,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 C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 D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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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人要對你提起訴訟,要求你對某事負責,為了避免你因為「被動參戰」而增加過多的奔波與成本,法律應該傾向將案件安排在靠近「起訴者」還是「被起訴者」的區域來審理,才比較符合對被動方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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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管轄權的核心原則,顯示你對民事訴訟法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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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原就被原則
💡 民事訴訟管轄權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為原則,藉此保護被告。
比較維度 普通管轄 (以原就被) VS 應訴管轄 (第25條)
法條依據 民訴法第1條 民訴法第25條
發生時點 起訴時即具備 被告實質辯論後
核心精神 保護被告應訴權 程序經濟、尊重意願
💬以原就被是法定預設原則,應訴管轄則是因被告不爭執而產生的管轄權補正。
🧠 記憶技巧:原告追著被告跑,被告住哪哪就管。
⚠️ 常見陷阱:常將「應訴管轄(第25條)」或「當事人恆定(第254條)」混淆,注意本題限定「以原就被」。
普通管轄權 特別管轄權 專屬管轄 應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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