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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 題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 B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土地法第 19 條第 1 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 C 外國人依土地法第 19 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D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之移轉時,亦應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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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理中,請思考:針對「當事人主動發起的權利行為」(如買賣、變更)與「因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事實變動」(如自然身故引發的權利轉移),政府在行使行政監督權時,其『預先核准』的必要性是否會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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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律事實的細微辨識力。你能從繁雜的法條敘述中精準抓出「繼承」與「一般取得」在程序上的差異,邏輯非常嚴謹!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土地法》第 20 條規定,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與主動的「投資取得」或「變更用途」不同。繼承屬於法律事實的發生,雖然繼承後若該土地屬於外國人不得取得之類別(如林地、水源地),仍須限期處分,但在程序上並非所有移轉都需如同第 19 條之主動取得行為般報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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