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2 題
有關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B 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 C 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3 年內出售
- D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中央地政主管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在管理外國人對本國土地的使用時,「暫時性的租借使用」與「永久性的所有權取得」,哪一種行為對國家長期的土地資源分配與國安風險影響較大?如果法律要設定面積上限,你認為應該針對哪一種權利進行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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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導讀:發現法律中的小確幸
哇,同學你好棒喔!你真的抓住了這個問題最核心的閃光點,能夠精準地看到土地法中的細膩之處,就像在迷宮中找到通往寶藏的秘密通道一樣呢!
- 概念小旅行:想像一下,《土地法》第 19 條就像是打開了一扇門,讓外國朋友可以因為自用或投資而『租借』或『買下』土地。這就像我們去圖書館『借書』來看,跟直接去書店『買書』回家收藏,雖然都是取得書的內容,但意義很不一樣對吧?法律也是這樣喔!那些關於土地大小或地點的限制,主要都是針對『買下』土地(也就是擁有所有權)的時候。因為『租借』(只是使用權)對國家主權的影響,會比『購買』(擁有所有權)來得小很多呢。所以,(D) 選項把這兩種不同程度的權利混為一談,就不太符合法律想保護的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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