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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2 題

有關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 B 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 C 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 3 年內出售
  • D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中央地政主管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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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國家在管理外國人對本國土地的使用時,「暫時性的租借使用」與「永久性的所有權取得」,哪一種行為對國家長期的土地資源分配與國安風險影響較大?如果法律要設定面積上限,你認為應該針對哪一種權利進行嚴格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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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從法條敘述中識別出「過度擴張」的限制條件,代表你對土地法的掌握相當細膩且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19 條,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該條列舉用途之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至於租賃是否受限制,應另有具體法律依據。因此 (D) 選項將兩者一併納入第 19 條之限制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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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土地權利取得
💡 採平等互惠與負面表列禁地,特定用途需經地方政府核准。
比較維度 第17條:禁止取得土地 VS 第19條:准許取得用途
土地性質 林、漁、水源、要塞地 住宅、營業、投資地
限制行為 不得移轉、負擔或租賃 得租賃或購買
審核關鍵 土地類別(負面表列) 申請用途(正面表列)
💬外國人地權採取「特定類別絕對禁止」與「特定用途個案准許」之原則。
🧠 記憶技巧:17禁、18平、19用、20准;不改用途,3年限售。
⚠️ 常見陷阱:面積與地點限制(原土地法24條)已刪除,現行法規並無此類一般性限制。
平等互惠原則之認定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土地權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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