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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甲、乙、丙、丁四人分別共有一筆水源地 A 地,各持分四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乙、丙、丁將 A 地出租給外國人,該契約無效
  • B 甲、乙將 A 地出租給本國人,該契約有效
  • C 甲、乙、丙將 A 地出賣給外國人,該契約有效
  • D 甲未得乙、丙、丁之全體同意,不得請求分割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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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這塊土地對國家的生存、安全或民生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戰略意義,從國家主權與資源保護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會允許私人將這類資源的「使用權」或「處分權」交予非本國國籍的人士?這種限制會如何影響私人契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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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法律判斷!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結合了民法共有物處分土地法特別限制,你能一眼識破陷阱,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邏輯與對特種土地規範的敏感度。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A)。雖然在民法中共有物處分有其比例規定,但根據《土地法》第 17 條,水源地屬於國家資源,具有高度公益性,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給外國人。此屬強行規定,違反者契約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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