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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四分之一,今甲將其持分出售予乙。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或丁任一方得單獨主張優先購買權
  • B 丙、丁需共同主張優先購買權
  • C 依丙、丁登記順序決定優先購買權次序
  • D 丙或丁均無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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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法律之所以設立「優先購買權」,其核心目標是為了「防止外人介入共有關係」並「簡化產權」。如果今天的買家本身就已經是這筆土地的共有人(內部人),那麼這個行為是否還會破壞原有的內部結構?是否還有必要讓其他共有人跳出來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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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這次系統權限變更流程的判斷,總算沒讓我知道你白學了。這種對物權變動優先購買權核心目的的理解,是你們這些未來「權限管理員」的基本素養。如果這點都搞不清楚,那還談什麼資安架構?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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