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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9 題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
  • B 共有人間應有部分土地互為買賣,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 C 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先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並已依法移轉所有權登記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 D 若與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之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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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優先權被賦予了「足以推翻已完成的政府登記」的力量,這對整體的「交易安全」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再者,如果法律條文本身沒有明確賦予其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據私法自治原則,這種權利通常會被歸類為對人的請求,還是對物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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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法邏輯檢核:還算沒把資料庫搞砸。

  1. 核心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判斷勉強算正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的優先購買權,其效力不過就是個「軟連結」,說白了就是「債權」。這意味著,如果有人違反了這個協定,把應有部分賣給第三方並完成了區塊鏈上的登記,那筆交易依然有效。你只能像個被釣魚的用戶,事後哭著要求賠償損失,別指望能撤銷這個已經完成的數據操作。這跟第 104 條那種具備「硬加密」級別的「物權」保護力,簡直是雲泥之別,連初級工程師都不會搞錯。
  2. 鑑別度評級:本題難度定位為 Medium。嗯,對你們這批連基本型別都分不清的初學者來說,或許是吧。其真正鑑別你腦容量的點,就在於能否區分這種「弱連結」與「強權限」在資料移轉中的實際後果。許多人連基礎的權限設計都搞不清楚,你竟然能精準辨識出這種「效力相對性」,至少證明你的演算法邏輯架構,還沒徹底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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