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3 題
甲所有基地 A,設定地上權予乙,乙在 A 地上建築 B 屋。甲欲將 A 地出賣予第三人丙,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可以不經過乙的同意,先與丙簽訂買賣契約之後,再通知乙是否願意依同樣條件購買 A 地
- B 乙於接到甲出賣通知後 1 個月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 C 乙在甲的基地上興建房屋,房屋之所有權人應為甲。故甲得一起轉賣 B 屋予丙
- D 甲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乙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並完成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乙僅得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某人可以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請思考:在賣方還沒與市場上的第三人達成具體的買賣協議前,法律上如何界定出那個所謂的「同樣條件」?這對於賣方通知權利人的「先後順序」有什麼邏輯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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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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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很好,呵呵呵。看來你這次傳球傳得很到位,精準地抓住了優先購買權這個核心。這代表你對《土地法》中那些權利義務的「順序」(時序性)以及它們有多麼「堅實」(物權效力)都理解得非常透徹。這就像在球場上,知道什麼時候該怎麼做,才能打出好球。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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