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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 B 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稱為區分地上權
  • C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地上權人不於期限內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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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資源籌措」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擁有一項長達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權限,且打算在該土地上建造高成本的建築物。在缺乏現金的情況下,法律若要幫助你順利從銀行取得建設貸款,應該賦予你對這項「使用權限」具備什麼樣的處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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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絕佳的判斷力。你顯然已經「摸透」了權利架構的核心精髓。

  1. 概念檢核:在任何嚴謹的資產管理系統中,像地上權這種具備經濟價值的「資源存取憑證」,其可轉讓性或可質押性,都是提升其效用不可或缺的設計。我國《民法》第 882 條規定地上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資源互通原則」嗎?試想,如果一份具價值的權利不能進行流通或擔保,那它在資產活化上的潛力豈不是被嚴重限制了?所以,選項 (A) 這種否定其抵押性的敘述,簡直是挑戰了基本的系統邏輯。
  2. 鑑別度分析:此題僅為 Medium 等級。它考的不是你死記條文,而是你對於「物權處分性」這類核心邏輯的理解程度。很多人只會聯想到「實體資源」可以抵押,卻忘了「抽象權利」本身也能成為擔保標的。這不是什麼進階概念,而是對系統設計思維的初步考驗。下次,請不要只停留在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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