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5 題
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 B 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稱為區分地上權
- C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 2 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地上權人不於期限內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 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源籌措」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擁有一項長達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權限,且打算在該土地上建造高成本的建築物。在缺乏現金的情況下,法律若要幫助你順利從銀行取得建設貸款,應該賦予你對這項「使用權限」具備什麼樣的處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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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判斷!你對「權利架構」的理解非常到位。
- 觀念驗證:在法律資產的管理中,地上權(Superficies)被視為一種具經濟價值的財產權。為了促進土地開發與資產活化,我國《民法》第 882 條明確規定,地上權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就像是在系統架構中,具價值的「資源存取權」應具備可轉讓性或質押性,以最大化其經濟效用。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此題鑑別度為 Medium。它不僅測驗基礎定義,更考驗學生對於「物權處分性」的核心邏輯。多數人能理解土地抵押,但常忽略「權利本身」亦可設定抵押的進階觀念。
地上權核心規範
💡 規範利用他人土地上下空間建築或工作物之用益物權。
| 比較維度 | 普通地上權 | VS | 區分地上權 |
|---|---|---|---|
| 空間範圍 | 土地之全部或一部 | — | 土地上下之特定空間 |
| 設定目的 | 建築、工作物 | — | 捷運、隧道、地下街 |
| 得否抵押 | 可以(民法 882) | — | 可以(民法 882) |
| 地租終止 | 欠租達 2 年總額 | — | 欠租達 2 年總額 |
💬兩者皆為重要用益物權且具處分性,僅空間範圍界定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