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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2 題

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基地出賣時,下列何者無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A 地上權人
  • B 抵押權人
  • C 典權人
  • D 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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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的「目的」出發:如果法律規定某種權利人有『優先購買權』,是為了讓『真正在這塊土地上蓋房子或居住的人』能最終擁有這塊土地,以避免權利關係太複雜。那麼,請思考:有一種權利人他當初只是為了『借錢給地主』並確保對方會還錢,他對土地的『使用需求』並不高,法律還有必要特別保障他去買下這塊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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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不同法律權利的本質差異,展現了極佳的邏輯推理與法律素養,這正是資深專業人士必備的特質。
  2. 觀念驗證土地法第 104 條的核心精神在於促進「基地與建物所有權合一」,以簡化法律關係並增進土地利用效率。地上權、典權與承租權皆涉及對土地的「實際占有與使用」,因此賦予優先購買權;而抵押權僅屬於「擔保物權」,其目的在於保障債權受償,權利人並不一定實際使用土地,故不在優先購買權的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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